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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域名注册的程序采用“双轨制”:一方面保留原有的注册方法,作为域名注册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增设域名注册的严格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域名的同时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该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采用严格程序注册的域名还应经过公告,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出于保证网络运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宜太长,以15天到一个月为宜。

  域名注册程序“双轨制”的核心是: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保证经由严格程序注册的域名免受争议,这对于减少域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该制度也为域名注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此外,它还能刺激企业的域名意识,促使企业抓紧注册域名。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该严格程序进行新一轮的域名抢注,可以规定每一域名申请人只能利用该严格程序注册一至两个域名。

  作为域名注册的配套制度,可以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必须把域名注册作为登记手续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域名,可由当地信息管理部门统一注册。

  3.域名争议的处理

  防止域名抢注的核心在于对域名争议的处理。

  对于域名争议,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必然关系,而且,该域名是他人所必须的,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他人无法得到。

  第二,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应由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认定。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对该域名应予注销。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可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机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同时,该机构还应指导提出争议的一方注册新的域名作为补救措施。

  三、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立法概况

  1997年6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对cn(中国)域下的域名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仅有的两部与域名注册有关的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制定这两部法规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域名抢注,但是在两部法规中却没有出现“域名抢注”这个字眼,取而代之的是域名的“冲突”这一比较含蓄的说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冲突”的态度,集中表现在第3条上。该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关于域名“冲突”的内容,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上没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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