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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如斯夫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2000年,某地鲁迅美术学院申请注册了“鲁迅”商标,这一事件受到人们关注。

  据《浙江青年报》报道,得知“鲁迅”商标被申请注册的消息后,住在北京的鲁迅之子周海婴立即到国家商标局查询,在42个大类的商标中只发现教育系列的“鲁迅”商标被鲁迅美术学院申请注册。目前,周海婴已委托律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鲁迅的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鲁迅”商标图案,申请注册“鲁迅”教育类商标及酒类商标。

  据《辽沈晚报》报道,鲁迅家人认为,鲁迅美术学院侵权不是说鲁迅美术学院不能叫这个名,而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在未与鲁迅家人联系的情况下,去年把“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鲁迅的商标只能由其家属来申请注册,不应由鲁迅美术学院来申请注册。据称,目前全国有近十家学校用“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文汇报》2001年6月23日报道:经与鲁迅家人多次协商,鲁迅外国语学校将以50万元买下鲁迅的三年冠名权,成为全国第一所被授权冠名的“鲁迅”学校。鲁迅外国语学校是一家投资1.2亿元的民办学校,去年开始正式招生。今年年初,鲁迅家人曾两次委托律师,对学校使用鲁迅姓名进行交涉,认为任何未经鲁迅先生直系亲属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鲁迅姓名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以鲁迅姓名作为校名的行为。据了解,校方在接到律师函后,与鲁迅家人进行了协商。经双方初步协商,“鲁外”以50万元的价格买下三年冠名权,校方聘请周海婴为名誉校长,周海婴之子周令飞为教育总监,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负责监督学校的教育质量,使冠名学校不辱伟人的形象。鲁迅家人表示,用授权冠名的形式是对无形资产的尊重,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牌意识的觉醒。至于冠名费,他们将以鲁迅家人的身份捐赠给学校。

  《江南时报》2001年8月11日报道:鲁迅先生的故乡浙江绍兴的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经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先生授权同意,将在先生120周年诞辰推出“鲁迅酒”。然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告知媒体,周海婴向其申请注册“鲁迅酒”商标一案经初审予以驳回,正式文案将随后送达相关人士。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处的具体经办“鲁迅酒”商标的人士表示,“鲁迅酒”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经被驳回。据称,名人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要考虑社会影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商标容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不予以核准通过。就本案来说,鲁迅先生是名人,是一代大家,把他的名字作为商标用在商业活动中,是不合适的。

  「评析」

  鲁迅,“这个中国90年代思想界和知识界的眼中钉和肉中刺,这个被泼满了污水的巨人”[1],注定也是要给法学界添点儿话题的。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52号复函(“荷花女案”)及(1990)民他字第30号复函(“海灯法师案”)、尤其是2001年3月8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后,处理有关所谓“死者人格权”的民事案件,已不可谓无例可循。但由鲁迅后人所提起的这几件法律诉求,却直逼法理和规范的空白,为有关争论揭开了新的篇章。这大概再次应验了那句千古不易的古训,相比生活的精彩而言,理论永远是苍白的。

  一、基本思路

  先把思路梳理一下,我认为这几起案(事)件的焦点在于:其一,当一项行为毁损了死者的“人格”或者侵害了死者的“权益”时,法律是否或者能否提供救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律救济所保护的又应当是生者(遗属)和死者(“姓名权人”、“肖像权人”)中的何者?具体所保护的又应当是其什么样(财产权抑或人格权)的权利或利益?其二,不管保护上述两者中的何者,法律提供这种保护有无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很明显,此类问题的争点并不在于责任构成和法条理解,而是如何在既定规则体系内寻求既不颠覆法理同时又“自圆其说”的判断。换言之,这些个案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困难的法解释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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