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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4)
www.110.com 2010-08-24 13:19



  三、审理此案的基本逻辑思路和产生争议的问题

  (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调整

  1、是否应适用实体法律调整;

  2、是适用民事法律还是适用行政法律;

  3、适用哪个具体的民事法律;

  4、有无我国和原告所在国共同参加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协议。

  (二)从法律和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什么

  1、域名是什么;

  2、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3、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关系如何调整。

  (三)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1、人民法院是否能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行为是否违法;

  2、主观是否有过错。

  (五)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什么权益

  1、没有侵害任何权益;

  2、侵害商标权;

  3、是不正当竞争;

  4、是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侵害商标权。

  (六)法律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四、对于域名纠纷案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网络域名的法律调整问题

  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从技术角度讲,是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有虚拟性的一个方面,但它终不是梦幻,它是客观实在的。网络只是拓展了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改变了人类社会某些传统的行为方式,并相应地产生了一些新的权益,如网络传输权、域名注册权等,但这些新产生的权益不能摆脱现有的权益,并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现有的权益。近几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与网络相关的案件的事实足以说明,在网络空间中,只要存在人的行为,就必然存在权益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律必然要规范在网络环境中所发生的行为以及出现的利益冲突,这是我们依据现行法律和法律原则精神作出判决的客观依据。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立法要经过较复杂的程序等原因,造成现行法律相对滞后,故对于解决网络中出现的问题,还需尽快的完善立法,但决不能认为,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法律调整,更不能排斥法律的调整。法律的调整,是网络经济和信息传递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网络中的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是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因它是用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串来表示,所以有人说它是门牌号码,或电话号码。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出现,各种商务活动在网上展开,为了方便用户,企业选择了最使用户方便的办法,即用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自己在网络上的域名,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中文也可作为网络域名使用。因此可以讲,网络上的域名不仅要从技术上满足计算机的数码识别,更要满足用户以最简单、方便的方法去识别不同网上商务活动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这样一种需求——商标或商号的识别性。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域名所具有的功能上的识别性。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商号和商标的功能就是识别性,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它给经营者带来了利益,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所以法律要保护和规范它。然而当这些商号、商标与网络域名紧密的联系起来及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联系起来的时候,法律是否加以规范并又如何规范呢?这是我们审理此案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域名能否成为一个权利,是不是所有与商标、商号联系的域名,法律都要象保护商标、商号那样给予保护?这是一个目前存有争议的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对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如前所述,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活动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扩展,网络空间的行为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域名除了对经营者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外,在技术上还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是绝对的,在。com.cn下,不可能出现两个“ikea.com.cn”。我们同意多数专家的意见,目前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但域名给商家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它所具有的识别性、唯一性以及他与商标、商号的密切关联性,我们认为,它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这就决定了域名应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所具有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域名如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那么,既使该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故应认定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是侵犯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该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在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主要应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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