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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确判决的错误表达:妻子患上精神病 丈夫(2)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但必须强调,上述经济帮助虽然是由夫妻相互扶助、而来,但绝对不是判定准与不准离婚的条件或理由。

  当然,本案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女方并非故意隐瞒病史,且系婚后所得,尚不属久治不愈之情形,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到女方身体情况及本案的实际,直接判决离婚可能效果并不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例判决不准离婚是完全可能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

  当然,笔者也承认,感情这东西是不能量化的,它像各自的鞋子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的脚最知道。因此是否感情破裂,和法官的认知与阅历是相关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判决不离,男方仍不会照顾女方,六个月后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能将过错作为惩罚一方,不准离婚的理由),因此判离好一点,可判决(劝说)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费。但反过来,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判不离更符合人之常情,且结果易为广大普通民众所接受,这也是我们的法官必须要考虑的。

  但无论如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不是其他。

  这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牢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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