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两年多没能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履行夫妻义务,7月20日,法院判决这对名存实亡的夫妻准予离婚。
兰某与林某均是灵山县丰塘镇农民。1996年3月1日,未满16岁的兰某与22岁的林某相识,一个月后兰某到其村委会虚报年龄出具婚姻证明到镇民政办骗取婚姻登记。婚后两人共生育了4个子女(4个子女出生至今均未入户,兰某甚至还不知道子女的名字)。由于子女多,经济收入少,日常开支大,家庭经济的困难,使得兰某与林某常常发生争吵。
2001年9月,夫妻俩到广东务工,4个子女交由林某的父母照顾。在一起打工的期间,林某担心兰某做酒楼服务工作会招致不轨行为发生,便劝兰某离开酒楼另找新的工作,但兰某坚持在酒楼里工作。两人为此又争吵不断。
2002年的春节将至,林某要求兰某与其一同返家过年,但因老板还没发放工资,兰某没有答应林某的要求,林某一气之下独自返家了。
2002年6月,林某打电话给兰某说家里出事了,要其立刻回家。兰某到家后,除了见到丈夫,4个子女和林某的父母连人影都没见着,在兰某的再三追问下,林某漫不经心地说了句“几个子女都让人拐卖了”。兰某知道丈夫是在故意气她,便决定在家里住下寻找子女的下落。但在家里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兰某还是无法得到子女的确切下落,万般无奈的兰某再次前往广东务工。
2006年2月,再也无法忍受思念子女之苦的兰某偷偷跑回了夫家,可是,迎接她的却是铁将军把门。经向邻居打听,兰某才得知丈夫林某全家早在两年前就搬迁到别处居住。伤心绝望的兰某便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准予自己与林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满法定婚龄,其的效力从原、被告均符合《》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故应视为有效婚姻。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但因双方之间矛盾,林某举家搬迁别处居然没有告知妻子,至今已有两年多,双方没能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兰某亦未能与子女相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故对兰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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