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家庭关系 > 夫妻 >
允许夫妻互查财产或是个伪命题
www.110.com 2010-06-30 12:00

  自广州公布“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已立法”的消息后,奥一网友郑凡日前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发帖,呼吁深圳更应该为这一制度立法。昨日,郑凡表示,他的这项提议已经获得响应,曾被由倪萍主持的云南卫视《民生大议》节目邀请到现场开展讨论。(1月12日 《南方报业》)

  尽管“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当笔者看到“广州都有立法,深圳就应该立法”的理由时,不仅感到哑然失笑。难道立法上我们也要奉行“你有我也要有”的逻辑吗?奥一网友郑凡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发帖,呼吁深圳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主要原因除了广州的示范效应外,还有重要一点就是:深圳婚姻出轨率比广州高。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理由都不能构成促使一项法律出台的原因。道理很简单,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它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对“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来说,是同样如此的。

  法律来源于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走进生活。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无须否认,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夫妻财产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但是,新《》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其存在必须以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发生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关系的制约与影响,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就不能单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联系一国、一地的历史文化传统。那么,从“广州都有立法,深圳就应该立法”的逻辑来看,理由并不充分。

  笔者并不反对对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合理保护,而是说,在深受夫妻一体主义影响的前提下,即使立法了,就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吗?这是一个疑问。夫妻一体主义加重了人们的财产共有制观念。因为按夫妻一体主义的要求,夫妻婚后无论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都将融为一体,人身方面既已不分你我,财产方面也应不分彼此,所以在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之下,人们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必然偏好共同财产制形式,而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当成是对婚姻的破坏,把互查财产当成是一种破坏性因素。由此,夫妻的财产就没有必要进行约定,我的即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有人人为地去约定,常常被人认为是不怀好意,是与人们公众习惯相违背的。

  立法不应成为跟风行为,如此以来,深圳也应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就成了一个伪命题。(朱四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