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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www.110.com 2010-06-30 16:46

  内容摘要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接触的多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之所以失足犯罪,几乎都与父母离异,其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有关。我国虽然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只对孩子的物质抚养重视,对孩子的精神抚养和心理教育缺乏关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的规定,是保障了离异夫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亲生子女慰籍亲情的权利,积极恰当的行使也是保障单亲家庭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条途径。笔者认为更应从立法上将探望权确定为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亲权 探望权 精神抚养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解除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专指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尊亲属的探望权。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看望作为被抚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属于未成年子女与亲属的交往权,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探望权的范畴。

  探望权的权利对象是与权利人的子女,虽然法律对子女的范围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应专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完全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依赖于父母的看护和照顾。他们心理素质已基本成熟,学习和认知基本靠社会教育。成年子女可以自由的去看望不与其一起生活父母,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没有实际意义。

  探望权的权利内容: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权利人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接回短暂共同生活,以抚慰亲情同时了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看望子女,积极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二) 探望权的性质和特征:

  探望权,属于中亲权的范畴。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上的保护、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养、行为上的管束及财产上的管理等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法国民法典将亲权定义为:“亲权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整体。父母,直至子女成年或者解除亲权,均应当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与道德,确保其教育,使子女能够得到发展,人格受到尊重。”①我国的婚姻法对亲权的规定概括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是自然的血缘关系,离婚是以法定形式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影响夫妻双方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的夫妻双方不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仍有继续行使亲权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年老后无劳动能力了,不论是否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他们的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离婚的社会效果是家庭的分裂,分开的夫妻双方会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客观上造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与子女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对子女的亲权时必然受到一定限制。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特殊的方式行使其对子女的亲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亲权的履行方式,是亲权的衍生权利,因此它既有亲权的法律特征,又有其自有的特点:

  1、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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