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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离婚诉讼案所涉法律问题的辩析(2)
www.110.com 2010-06-30 16:35



  案例中的王女士幸有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否则别说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难以认定,即使对其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的关系这一最基本的事实的确认都有问题,如此王女士损害赔偿请示求权的最终实现根本无从谈起。此类大量的个案表明在立法向社会公开彰示其惩罚过错方的价值取向的同时,立法者就应实事求是地解决无过错方对过错方过错行为取证难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现行立法对解决这一问题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既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合法取证的有效方式,更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向社会求助取证的途径。一个时期以来无过错方“捉奸”取证呈蔓延之势,由此引发出大量的社会问题,并常引发出人身伤害、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正是这一立法缺失的反映。

  案例中的两个受害者也曾因“捉奸”的行为受与张某同居的C女的自诉控告,其中王女士未被定罪,而C女的丈夫则经法院审理认定有罪。可见“捉奸”取证难具合法性、有效性,且存有诸多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弊端。在当事人以自助方式捉“奸”取证不足取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无过错方取证难的问题呢?笔者注意到对同样可由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另一事由,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新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为受害人安排了另一救助措施,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会、村了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里公安机关制止的过程当然包括对暴力行为的“调查取证”的过程。

  据止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同样为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所害的一方当事人设置这一求助措施,不失为解决这一事由下无过错方取证难的可予考虑的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1、此救助措施能解决现行立法的价值取向可能落空的问题,确保新婚姻法能真正起到惩罚过错方,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同时此救助措施能解决需要给予保护的无过错方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上求助不能的难题,避免当事人以自助的方式取证可能引发的其他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2、诚然,公共权力过多介入公民的私生活领域有许多弊端,轻意不应为之。但当现行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又确实需要公共权力为保障时,就应当正确地估量公共权力介入此领域的得与失。从确保现行立法对某一时期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效性,维护法的权威性、可行性角度出发,此救助措施的设置应该说是“得”大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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