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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
www.110.com 2010-07-16 13:50

  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

  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

  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

  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

  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

  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

  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

  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

  。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

  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

  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

  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

  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

  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

  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

  放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

  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

  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

  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

  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

  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

  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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