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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www.110.com 2010-08-09 17:24

  目前,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了16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2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公路交通已成为交通运输主体。近几年,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显示着汽车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机动车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道路的急剧膨胀。从2001年至今,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均超过了十万人,受伤近五十万人,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二十亿元。尤其是交通事故的高死亡率,居世界前列,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了全世界的四分之一。我国已经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并且还有逐年上升的险峻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笔者结合工作的切身体会,就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谈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政府对交通管理的原则性要求为“安全、畅通”,其实工作的重点在于“畅通”,是否“安全”似乎并不重要,并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做为交通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甚至没有认真研究过具体的措施和理论。随着“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的确立,工作逐渐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范围,有关部门逐渐重视道路事故预防工作理论研究和机制的建立。虽然在2003年提出了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相关部门联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并且在同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我国第一部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还面临着机制不完善,实施流于形式,法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支撑、存在较大争议等等问题。涉及交通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很多,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加之政府也没有一个协调制度,在预防交通事故上尚未形成合力,防范上不严密,难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2003年提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最大的效果仅仅是开了头,让一部分人明白了“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防的”,算得上是启蒙教育。另外,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严格执法”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

  (二)交通事故统计存在制度性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较以前作了调整,突出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的重要性和时效性。由公安交警部门向政府提供的也就是一份数字统计,没有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和建议,更谈不上协助政府制定、实施交通管理规划。数据本身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创造政绩,不惜斗胆设法隐瞒不报。中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想方设法把交通事故“降下来”,马上就有统计表明,各地一定就能让它降下来!其实,功夫没有用在具体工作中,是谁都见得到的事实,只不过心照不宣罢了。这样为了迎合上头的需要而作的统计,其科学性和针对性可想而知。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三)机动车总体安全性能落后,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技能和意识普遍不高。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晚,底子差。这是客观事实。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道路运输,机动车的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安全。最近几年,我国采取大举引进的方式,确实对改进小型客车的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大量存在的老旧车型的货运车辆和质量参差的摩托车,是诱发事故的一个方面的因素。部分驾校只顾经济效益,对驾驶员的培训,目标明确到一切为了考试,为了拿驾照而考试!管理混乱,本末倒置。相当一部分人拿到驾照根本不敢开车上路,有些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标志标线都不认识,更别说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的认识和临危的处置能力的训练。新手上路,造成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

  (四)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方面。在常人看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自然也就是交警的事。长期以来,也是本着这样的思路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可事实已证明,让交警承担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全部工作,是永远无法达到教育目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不仅仅是交警部门的事情。但是,至今似乎没有引起多少人的注意和重视,贯彻实施法律的规定,更显难能可贵。交警做不好、做不了又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至今没有抓出成效。

  (五)道路硬件设施不足,成为事故隐患。我国现有85%以上的公路是三级(含三级)以下低等级公路,这些公路标准低、路况差;二级道路状况较好,视野开阔,司机易麻痹,容易超速行驶,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缺乏,事故发生率偏高;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不全、报警电话和监控系统缺乏,导致交通事故以及多车相撞的二次事故。

  (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存在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不高的问题。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强调的最多的是“警力不足”之类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沿用了“人海战术”的管理思路,总以为:路面多一些警察,司机就怕,司机怕,就不会违章,也就不会发生事故。这种“猫捉老鼠”的管理方式,效果的局限性可想而知。而在发达国家,是极少有我们这么多的交警在路面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加快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的建立,形成“大交管”的新格局。近几年来,各级政府愈来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警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形成预防事故工作有人抓、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有人治、交通安全问题有人管的工作新格局。交警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交通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对策研究和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检查、评比、验收等制度,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的“交通安全联席会制”。交警部门要定期将辖区道路安全信息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共享”。

  (二)改革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实现事故统计分析的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改革目前的事故分析制度,事故分析要朝着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方向改进。我国当前除了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事故的数据统计外,只有当发生影响重大或损失特别巨大的事故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成立临时性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个案调查。其弊端就是属事后结论,而非预防性指引。所谓社会化,成立非政府机构性质的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中心,根据道路定并受政府授权,负责全国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专业化是指分析中心由专业的统计师、分析师、专家等组成,而不仅仅由公安交警一家独立完成。科学统计分析,中心总部负责调查严重的、复杂的事故,调查项目涉及人、车、路、损害、急救等方面的多个项目,每年从各地选择一定数量的死亡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及物损交通事故深入调查,建立微观数据调查数据库,对交通事故涉及的与人、与道路交通环境、与车辆、与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调查研究。事故统计要求快速准确,可以实时向社会发布事故基本数据。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论,向政府提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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