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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3)
www.110.com 2010-07-16 13:50

  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

  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

  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

  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

  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

  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

  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

  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

  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

  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

  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

  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

  ,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

  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

  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

  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

  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第六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

  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

  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

  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

  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

  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

  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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