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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www.110.com 2010-07-07 14:11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街道分界线行驶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六)逆向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四)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五)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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