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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

  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和本息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多经发展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决定建立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从一九九五年起,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用于支持多经骨干项目的建设。

  第二条 使用多经发展基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基本建设计划和程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条 多经发展基金所有权属于铁道部,基金设专户存于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经中心)负责使用,部财务司负责收支核算和基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多经发展基金来源:

  1.1991年、1992年国家拨给铁道部的多经发展周转金;

  2.1994年、1995年运输系统多经企业上交铁道部的所得税;

  3.铁道部争取到的银行多经专项贷款;

  4.基金的净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部分;

  5.铁道部其它用于支持多经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多经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由铁道部确定。铁道部对各局投资额度的分配原则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税,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为本局贷款,部在各局间不平调;部集中筹措施部分,用于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手续由铁路局多经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办理,报部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会同计划司审批。项目批准后,铁路局同部两经中心按部资金中心业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部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部资金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拨付资金。部财务司按季向两经中心通报基金收支情况。

  广铁(集团)公司1994、1995年多经企业形成的所得税,作为部对广铁(集团)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集团)公司多经发展,贷款期3年,3年内分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投资项目仍由广铁(集团)公司自行安排,贷款项目、数额报部核备。贷款还本付息后,必要时可以还本的总额为阴,继续向部申请基金低息贷款。

  第六条 各局要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纳入各级计划管理。

  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1、2项资金来源的铁道部对铁路局贷款,1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4%;2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5%;3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6%;属于第1、2项以外的贷款,其利率按借入的资金成本计算。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专项报批,利率另定。

  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和本息偿还

  第九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实行统借统还。铁路局对下属多经企业应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2.借款金额;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还款日期;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担保单位;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借款局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期满一次还本。

  第十二条 借款局如不按期还本利息,铁道部将不再对其发放下批借款,同时由部财务司从该局“上下级往来”中扣回,并按日收滞纳金,罚息为0.1%。各局财务主管部门对本局借入的多经发展基金的提供还款担保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1994年底以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由部两经中心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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