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特设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及在受援国举办独资、租赁经营等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项目,具体包括:
一、受援国政府将我援款转贷给其企业,我方企业再投入一部分资金,双方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
二、我国政府对外援助建成项目转为双方企业合资合作或由我国企业独资、租赁经营的项目;
三、受援国政府(或主管部门)与我国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原则协议,同意在政策上或资金上给予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自1994年起,我国政府收回的援外贷款;
二、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原“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
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有偿使用回收的借款本金、“基金”使用费等收入。
第四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办法,并向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收取一定的“基金”使用费。“基金”使用费年费率一般为1-4%,借款期限一般为1-4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条 借款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借款单位要保证“基金”借款本金和“基金”使用费的按期偿还。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基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中方投资额的60%,其余资金自筹解决,并需提供借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还款担保。
第七条 “基金”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办法。由财政部设“专户存储”,外经贸部单独设立帐户管理。
第八条 外经贸部当年实际收回的援外贷款和“基金”借款本金、使用费等收入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缴财政专户存储。
第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外签订协议,向财政部报送“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基金”的年度决算,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签订、拨款和借款催收,并根据财政部核准的“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决算和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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