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均实行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车车辆的招标投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道部设置机车车辆购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

  2.指导招标人(买方)、投标人(供方)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定招标通告、确定标底,审批评标报告或确定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4.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成员由计划、财务、科教司、运输局等组成,按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办公室工作。

  招标办公室职责:

  (1)组织招标的日常工作,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2)提出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建议,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需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4)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5)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招标标书;提出年度机车车辆购置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招标人所提招标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的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并经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部招标领导小组核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招、评标专家,专家条件及人员组成应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1.专家组负责招标标书、投标标书的评审。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评审投标标书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

  2.招标代理机构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由部按计划资金(包括更改资金、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内机车车辆购置费、其他资金)总额控制,由招标人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视资金配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对于需求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生产厂家极少的品种,经部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招标人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提出招标计划建议报铁道部领导小组批准。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招标办公室审批。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人投标。

  7.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8.组建评标组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建议。

  9.评标报告及授标建议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0.发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和金额、评标条件,定标原则,开标时间,标书送达日期,投标保证金格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条款,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7.投标产品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增加附加条件。

  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确需变更、补充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五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0日。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六条 根据产品生产的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有的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七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费用项目编制招标产品标底。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计划利润、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4.一个产品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或铁道部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营业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复印件)。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的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二年铁路机车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模具的状况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整车、转向架和招标单位特别指出的某些部分分包给其他厂家制造。

  凡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重要零部件,只能采购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的厂家的定型产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及响应说明。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印刷,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在指定处签字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件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领导小组、投资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公证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主要议程1.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2.公布标底。

  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5.公证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大会公证。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凡投标书未密封及逾期送达,经公证人员公证,投标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至少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并以此做为确定中标的依据。

  评标价相同,以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

  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量化的标准,由评标专家组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不记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的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泄密者应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将评标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部领导小组审批、核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30日。定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采购产品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部招标领导小组令其立即纠正。

  2.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分标、分包,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造成定标困难的;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标的,由招标人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本年及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定标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上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6.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按规定处以罚金;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利用招标权力收受投标人的财务及其他好处的,或者投标人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