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军事运输费用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五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六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交纳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由铁路运输企业集中管理。受理单位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的处理
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的,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的,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的,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的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的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的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的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第十八条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铁路运输设备时,应与租、占用方签订租、占用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账簿”,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本企业运输收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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