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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平诉泽州县交通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8-10 14:36

  赵海平诉泽州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焦点问题】

  本案事实不是很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土堆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被告单位是否应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赵海平。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

  原告赵海平与被告泽州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山西省泽州县于200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海平诉称:2002年12月23日晚7时许,我丈夫杨国新驾驶自己的河南667638号农用三轮车在巴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巴马路 4km+700m处时,路面上有一土堆,导致方向失控,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东风大货车相撞,我丈夫杨国新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作为路权单位,在道路维修施工中随便在路面上堆放材料,又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920元。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在事发地段的土堆是被告施工留下的矿碴,仅凭事发路段存在土堆的事实,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起诉,实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原告丈夫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结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同时对本次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处理,原告无权再提出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被告单位是否应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海平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书,欲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值冬天的晚上七点多,道路右侧有一土堆,原告丈夫杨国新行车路线正确,只是由于土堆的原因导致车辆行驶方向失控,与对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被告代理人对道路认定书本身无异议,但否认土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对道路上的土堆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将结合本案进行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说明土堆的大小及位置。被告代理人对此现场图无异议,但否认土堆是修路所留下的。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予以确认。土堆是否是在修路或是施工中留下的不予认定。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五、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03)泽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

  六、车海朋的询问笔录;

  七、车海朋的补充笔录;

  八、杨有明的询问笔录;

  九、杨有明的补充笔录;

  十、段军明的询问笔录;

  十一、段军明的补充笔录;

  十二、郭志强的询问笔录;

  十三、李会明的询问笔录;

  十四、道路记录。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处理情况,原告方无异议,可以确认。

  通过上述证据的分析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12月23日晚上7时许,原告赵海平的丈夫杨国新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车牌号为河南 667638)沿巴马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巴马线4km+700m处时,驶上路右土堆上,随即向路中偏左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晋E12923号东风车相撞,致杨国新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国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东风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调解,对东风车应负的责任进行了调解解决,东风车车主同意赔偿原告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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