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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一起交通事故夺去了年仅26岁的安徽小伙的生命,其亲属一并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保险公司认定车险为商业保险,不是强制险,不应由其直接进行赔偿。

  昨天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死者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2日6点多,被告朱广建驾驶被告陈德宏所有的全挂货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开时,同向刮擦周宗喜因故障停在路上的重型货车,造成周死亡;随同周宗喜押车的周维付也受伤。

  后经交警认定,由朱广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朱广建系被告陈德宏雇佣的司机,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05年6月7日向另一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7日到今年6月6日。

  为此,原告罗美及其子女和周维付夫妻俩于今年1月将肇事司机朱广建、车主陈德宏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被告六安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主的保险合同是依据《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的条款;同时,六安市分公司认为,目前国务院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出台,安徽省现在也没有强制保险的地方性规定,保险车辆均按《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因此,分公司认为直接判决其赔偿,剥夺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利。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商业保险也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故该法院对被告六安市分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同时,鉴于朱广建是被告陈德宏雇佣的司机,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了,作为雇主的被告陈应当代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罗美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5684元中的16万元,余款4万余元由陈德宏负责赔偿,并由陈德宏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改法院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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