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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6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得到执结
www.110.com 2010-07-07 15:30

2008年7月8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使一长达6年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2002年11月3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颜某从潘某之子手中借用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沿港口区滨海大道往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立交桥底路段时,该车碰撞路右侧的路缘,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该辆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死者家属杨某就赔偿问题与当事人颜某、潘某发生争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万元。

    此案经一、二审判决被告颜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死亡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72854.09元。在被告颜某暂时无力赔偿时,由被告潘某负责垫付。法律文书生效后,死者家属杨某于2004年5月10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颜某、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遂终结本次执行。

    2008年6月18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潘某在防城港市某单位工作,有工资收入,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调查,潘某虽在某单位工作,月收入2000元,但其妻子下岗,家里还有三位老人需要照顾。主办法官通过与潘某的多次接触,发现他虽有履行给付款的意愿,但要求立即兑现完所有赔偿款项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进一步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被执行人理解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为申请人着想,并让双方坦诚交换意见,各自向对方通报自己的情况,使双方充分理解对方的困难,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潘某同意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800元,直至付清72854.09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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