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一周后,新娘突然不辞而别。而欲与这位“逃跑新娘”解除时,却无法向法院提起。为此,新郎张东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2008年1月15日,大兴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6年12月,家住大兴的张东经人介绍,与一名自称“尾使么俄头”的四川彝族女子相识。该女子称自己家境贫寒,想尽快嫁给一个老实本分的人,踏实过日子。张东很高兴,两人相识3天后便闪电结婚。
结婚一个星期后,一天早上,张东醒来后发现,新娘神秘失踪,多方打听也无结果。这时,他想到婚前新娘曾向自己索要4万元,怀疑遭遇“骗婚”,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予以立案。2008年4月,张东前往新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查询新娘的基本情况,却发现辖区内并无此人。经鉴定,此人身份证系伪造。
愤怒之下,张东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逃跑新娘”返还彩礼4万元。但几天后,他收到法院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原因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辖区内并无名叫“尾使么俄头”的女子,即诉讼主体不存在,故法院未予立案。
在此种情况下,张东以婚姻登记部门未尽到身份审查义务,颁发的“”存在瑕疵为由,将当地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发证机关解除其与“尾使么俄头”的婚姻。
对此,被告民政部门辩称,2006年民政部门还没启用“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婚姻登记经办人很难用肉眼辨别真伪,才导致该类案件的发生。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关系才能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但鉴于情况特殊,会将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以求妥善解决。
法官释法
1、《婚姻法》:本案的“尾使么俄头”系伪造身份,即没有明确的被告,张东无法按《婚姻法》规定提起离婚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就包括对公民身份的确认以及公民关系的确认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本案张东认为因当事人身份系虚构,故领取的结婚证存在瑕疵,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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