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www.110.com 2010-08-09 14:01
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案情】张甲有严重的高血压,在前往医院就医途中张甲因头晕眼花走上了机动车道,不幸被超速行使的摩托车撞成骨折,送往医院后骨折不至于致命,但是张甲当晚因高血压引发其他
疾病死亡,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有赔偿的,按照一个公式进行计算:
赔偿数额=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
所谓过错比例,是指当损害事实是由交通事故中谁的过错造成的,过错占总体损害原因的多少。或者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 ”(51%-99%的过错)、“次
要责任”(1%-49%)、“同等责任”(50%的过错)、全部责任(100%的过错)、“无责任”(无过错)或者“无法认定责任(无法认定过错)。如果确定甲乙双方是同等过错的,那么就是
各自承担总和损失的50%。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的过错比,法院不会轻易改动,个别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没有过错,但是法院仍然可能判决有过错。
如果最终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任何一方有过错,那么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各自承担总体损失的一半,上述公式中的过错比例按照50%计算。 沈
所谓因果关系比例,除了双方的过错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发生时,过错行为占总体损害原因的比例。即综合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原因,比如张甲有严重的高
血压,被车辆撞击后造成骨折同时突发高血压死亡,这样死亡的原因是高血压,但是车祸是引发高血压的诱因,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和高血压都是造成甲死亡的原因,各占一定的比例,这个比
例就是因果关系比例。事故另一方对甲的死亡承担50%×50%=2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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