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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代丧身车祸 为何分文不赔全国首例公车
www.110.com 2010-08-09 14:03

    一家三代丧身车祸,两位悲痛欲绝的古稀老人愤而向车主,而法院依法审理后却当庭判决:不赔。这是1999年7月27日,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件颇为离奇的民事赔偿案。据笔者查阅有关资料,这也是全国首例公车私用发生法院判决不予赔偿的索赔案。

惊天车祸从天而降
  今年春节,家住温州市区的林倩影老太在女儿、女婿的诚邀下,欢欢喜喜地同胞妹林琪华、两个女儿、两个女婿及两个外孙、外孙女赴宁波、杭州等地旅游。大女婿尚国庆是温州机场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开出了本单位的一辆金杯海狮旅行车,二女婿谢晓是某公司的技工,两个女婿都有驾照,并有几年驾龄。
  1999年2月17日(年初二),一家三代8人同车从温州出发,高高兴兴地玩过了宁波、杭州等地。2月20日(年初五)准备返回温州。21时20分许,由谢晓驾驶的旅行车途经天台县白鹤镇附近时,因谢晓操作不当,疾驶的突然偏向道路左侧,巨大惯性致使旅行车向右侧翻,在侧翻过程中,不巧的是对向车道有一辆满载鳗鱼、由林炳荣驾驶的闽B10806大货车正迎面驶来,大货车不及避让,只听一声“轰”的震天巨响,大货车的车头重重地撞在侧翻了的旅行车顶部,顿时,旅行车车厢被压扁,一车人遭到灭顶之灾。除林琪华负重伤生还外,其余7人当场遇难,酿成了七死一重伤一轻微伤(林炳荣)、旅行车报废、大货车局部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两位花甲老人法庭讨说法
  谢晓是谢碎广、季秀娇老人十分疼爱的长子。望着年仅35岁风华正茂的儿子、美丽而孝顺的儿媳、活泼可爱的孙女面目全非的惨状,两位年逾六旬的老人当场哭得晕了过去。白发人送走黑发人后,两位老人最关心的是讨个说法。
  1999年3月5日,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道路书》交到了两位老人的手中,认定结论是无情的:谢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炳荣不负事故责任。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到台州市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书》的同时,也收到了谢碎广提出的《复议申请书》。谢碎广认为对向驾驶员林炳荣也应
负责任。4月19日,省交警总队作出了维持市交警支队认定的重新认定书。之后,两位老人委托律师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车主温州机场路开发有限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死亡费15.6万元。

车主委屈之下提出反诉
  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车主机场路开发有限公司却感到满腹冤屈:本公司春节前专门召开会议,三令五申不能公车私用,而办公室主任尚国庆却明知故犯,利用职权之便,和亲戚谢晓等人瞒着公司,私自出车旅游,出了事故,价值20万元的车辆报废不说,反而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岂有此理?6月15日,机场
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天台县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民事反诉状:要求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车辆损失费20万元;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公车私用者责任自负
  7月2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该车虽系被告所有,但谢晓既非被告单位驾驶员,且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谢晓驾驶该车是经被告单位同意和委托,此次出
车目的,也不是执行被告单位公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死者谢晓一方,故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谢晓负责,而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了原告方败诉的一审判决。
  本案的审判长、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周方锐认为,本案的判决对那些公车私用者应该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偷开公车等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死难者固然令人同情,但党纪国法并不相信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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