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外国旅游法规中,旅游定义中第一项即为“安全第一,旅游第二”。故无论是外联社还是地接社的外联接待人员在工作中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处理交通事故的对策
①需每年尽早敦促本社加入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行社责任险”,以备齐与境外合作社签订合同时所需文件。同时与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等风险,以防万一有特大事故发生时,旅行社无力赔付,导致破产。
②旅游团队所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必需是已为所乘游客购买了保险的具有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处理人身的对策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外方组团社联络。需将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原因、经过、有无人员伤亡、事故后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后客人所在地点、伤亡处理后客人的现阶段情况等及时通告外方组团社。
②对于国外游客在境外所购买的《海外旅行伤害保险》,其详细条款作为中方旅行社外联担当以及导游人员应充分了解其内容,以便一旦有意外发生,可从容对待。
③事故发生后,如无外方组团社领队,导游应首先确认客人是否在境外已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证书号等内容,并将其内容迅速通知外方旅行社。
④处理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对于客人的补偿等关健问题不可草率答复及承诺。给客人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时,最好事前与境外组团社沟通,得到认可后,再执行。是探望还是道歉,在充分理解这两个词意的基础上,再向客人解释并加以说明。
◎所谓“探望”即中方接待社一方无任何责任,只是礼节性的问候,以及表达对客人的同情。
◎所谓“道歉”即表示接待社承认本社有过失,除表示真诚的道歉外,还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负责联络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赔付其所应得的。
⑤外方组团社一般认为尽管客人在其本国已购买了保险,但如中方接待社在事故发生中负有责任的话,中方接待社也应赔付客人在中国应得的赔付款项。客人回国后再由其所在国保险公司赔付其在境外的交通事故中应得的赔付款项。故应首先明确责任方,这是处理事故的前提。
⑥在处理理赔外的费用上(例如:慰问时所需费用等),无论地接社有无过失,从道义上讲外方组团社与中方外联社、地接社三者间属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由地接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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