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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26 17:05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金融工具。近些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初步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莫过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 ,尤其是违反信托法上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与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强法律规制。

  一、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概述

  (一)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涵义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处理证券投资基金事务时负有从事的这一职业应该达到的注意或谨慎的法定义务,又称基金管理人的谨慎义务(Duty of Prudence)[1]。那么,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源泉究竟在哪里呢?这要从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原理那里寻找答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信托法构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依据信托法原理,集合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进行市场操作,并将所得收益按协议分配给投资者[2]。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构造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受益人(也称 “基金持有人”),规范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为投资基金信托契约。投资基金信托的委托人(基金持有人)依信托契约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托人(主要是基金管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受托财产。为此,“英美信托法设计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以及受托人相应的‘信赖义务’”[3]。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仅仅取得基金资产的“ 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没有取得基金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因此,该基金资产不能与基金管理人本人原有的其它财产混同,它具有独立性。而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其对基金持有人的各项信托义务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按照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受益人的身份享有对投资基金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正是为了保护基金受益人的这种“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其对基金的“ 法律上的所有权”,各国投资基金法律都对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的注意义务作了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一直说法不一。根据英美信托法原理,基金管理人在经营和处理基金资产时,原则上应具有一个具有普通能力且谨慎小心的人在处理与基金在性质目标相似的自己的业务上所应有的技能与谨慎。如果基金管理人告知基金持有人自己有专门才能,那么他就必须显示这种才能,并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作为一种专家理财人员,理应承担较一般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的“谨慎投资人规则”是 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最好解释[4]。该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注意的需要。受托人在投资前,应对投资对象进行调查,如购买证券时,应研究该证券的盈利记录及对其将来盈利的展望,并参考各方面的意见;第二,技能的需要。受托人必须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而合理的技能,且公司型受托人、银行应具有比个人投资者更高的技能;第三,谨慎的需要。受托人与投机者不同,投机者可以不顾风险运用资金,以获取暴利,而“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方法获取合理的收入,不应投机,应出售其不良资产并使其管理具有效率性,必须分散其投资组合”[5];不仅如此,随着“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MPT)”的产生并发展为投资家分析证券投资的必备工具[6],它也已成为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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