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6)
www.110.com 2010-07-26 17:05
[3]张天民:《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载粱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7页。
[4]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印行,第3 32-334页;张天民:《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载粱慧星主编:《民商法论 丛》,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7-618页;周天林:《析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载王保树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45页。
[5] Restatement of Trust (second),§228.
[6]参见李大军、张岷:《投资基金论》,四川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7]参见大和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商品企划部编著:《日本的证券投资暴会——理论 与实务》,姚力译,经济日报出版社l996年版,第102-104页。
[8]周天林:《析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5页。
[9]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于2004年10月28日颁布,但作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级法的《暂行办法》并未因此失效。
[10] Restatement of Trusts (third),§227.
[11]丁凤楚:《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 监管体制的构建》,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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