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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是非谁来仲裁?
www.110.com 2010-07-21 14:56

  案1 赔偿湖南建总1200万元

  2001年5月30日,利保义与湖南建总签订了位于深圳保税区的万利生物工程大厦B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830万元,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8日。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通过法院或者仲裁解决纠纷。但司明海坚称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一项,是对方篡改了合同,并拿出原件以示冤屈。

  建总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当初因为大家“比较熟”,合同由利保义公司起草,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施工方都没有拿到合同。后来因利保义公司没报建,又把合同拿回去重新拟了一份,所以利保义提供的原件根本就是废合同。

  由于验收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一波三折,湖南建总认为利保义拖延支付工程款,后者则表示,工程没有进行到竣工阶段,未达到付款条件。于是,2004年12月17日湖南建总申请仲裁,要求利保义公司赔偿1500余万元的剩余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利保义则提出反请求,申请裁定湖南建总延误工期940天,承担860万元罚金。

  2006年9月6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利保义公司向申请人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赔付包括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仲裁费等七项,共计1200多万元;驳回利保义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案2 赔偿江苏建兴1880万元

  与江苏建兴一案则更波折。利保义方面称,双方合作建设万利大厦二期、三期,合同约定2001年竣工验收,但承建方一直拖到2004年6月2日和7月13日才竣工验收,延误工期四年多。司明海表示,“我们依据合同支付工程款,他们2004年才建成,我们当然要等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才能付清所有钱,但他们因此就在2004年12月把我们告上了仲裁委,要求我们赔2500万,我们也申请了仲裁,要求他们赔3500万。”

  仲裁委最后裁定,驳回利保义请求,要求利保义支付1880余万元给江苏建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广东汕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者开始时裁定此案不予执行,但2007年10月22日又否定了此前的裁定。

  案3 赔偿蛇口动力50万元

  在与江苏建兴合作项目的低压配电工程中,利保义和深圳蛇口动力公司同样出现了拖延工期与拖延工款的纠纷,这次利保义首先发难,申请蛇口动力赔偿损失560万,而仲裁委则裁定,利保义应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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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客改房屋拖房租,房东为此申请仲裁,但仲裁结果让房东极为不满,一怒之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我觉得仲裁过程不公平”。

  吴女士在福田有两间房产,共120平米,她于去年8月将房屋租给了律师易先生,月租5000元。据她介绍,签订合约当月,易先生便将其中一间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租给了第三方。且去年12月,易先生在没有经过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改造了洗手间。

  3月,因易先生超过两月未支付租金,吴女士申请了仲裁,要求解除与易先生的房产合约。6月,仲裁结果显示,易先生每月支付1789元租金给吴女士,其中一间房由吴女士收回。同时,吴女士还需要支付1万元的仲裁费和律师费。吴女士对此大为不满。她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撤销裁决,本月中旬结果将揭晓。

  她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此案适应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而易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两位律师在市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她估计这为易律师找关系提供了便利。易律师则说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确实有1位仲裁员,彼此关系也不错,但他没有把这事告诉自己的律师同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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