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说,行为人尽管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在民法上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而法律上需确定行为人是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第三,引起民事责任竞合的同一不法行为须由同一民事主体实施。不同的民事主体实施相同。的不法行为,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不发生责任竞合问题。也就是说,可能承担数种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可能享有多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第四,给付内容必须同一。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如果给付内容不同,则意味着数种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并存,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如果给付内容相同当事人可以获得多次满足,则对行为人显然不公平,因此,对于民事责任竞合来说,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因此,这种现象也称为请求权的竞合。民事责任竟有关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责任竟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竟合处理。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种行为符合数个责任构成要件,既可能是因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亦可、能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的交叉所引起的,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此种现象完全不同于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损害的情况。
第三,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补偿性违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之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应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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