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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看“竞业限制”(2)
www.110.com 2010-07-13 18:01

 

职工离职后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当企业发现职工仍在从事同类竞争业务时,便以竞业限制来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会判员工败诉还是胜诉?

庞春云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层面对竞业限制没有十分细致完整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定,而各地的审判实践又有所不同。

各地法院对竞业限制义务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关系理解有所不同,主要分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就是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员工当然也无义务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另一种意见是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义务分别是竞业限制协议两大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据悉,审判实践中第一种意见占了七八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但正式文本删去了这条款。或许这些都需要待《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进一步明确化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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