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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的注意事项(7)
www.110.com 2010-07-13 18:01

  雇主须知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发多少 黄巧燕介绍,参照国际惯例,用人单位对禁止劳动者同业竞争的年补偿费,不应低于离职前一年各种形式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而限制的行业、地域范 围越广,限制的期限越长,经济补偿金就应越高。《劳动合同法》一审稿曾经出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条 款,后因其无法适应不同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需要而被取消。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如果将该被取消的规定理解为竞业限制期限为 2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倒非常符合国际惯例。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 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再者,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 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

  支付经济补偿可以短于2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给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劳动者即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从 另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只要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劳动者作竞业限制,也可以即时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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