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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与公司是否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具有(2)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杨洪与被告雾渡河粮食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杨洪对被告雾渡河粮食收储公司出售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权利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原告杨洪主张其与被告雾渡河粮食购销公司达成的系租房协议,形成的是房屋租赁关系,但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来看,杨洪、李运均是原樟村坪收储公司的职工,由公司安排宿舍给其职工居住,并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统一收取一定的费用和相应水电费。这说明,杨洪、李运等人由樟村坪收储公司统一安排居住,是基于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职工之间形成的并非是租赁关系,而是供、住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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