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与公司是否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具有(3)
www.110.com 2010-08-18 14:52
杨洪、李运在樟村坪收储公司改制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仍在该宿舍楼内居住。樟村坪收储公司改制后,与原宜昌县雾渡河粮食收储公司合并成立雾渡河粮食公司。雾渡河粮食公司成立后,对杨洪、李运的居住行为未提出异议,并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对二人等收取“住房费”,二人亦未提出异议。这说明,杨洪、李运等人与雾渡河粮食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新的订立租房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对原住房关系的延续,并非是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下岗职工杨洪、李运等人并未与雾渡河粮食公司形成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杨洪与被告雾渡河粮食公司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既然不存在租赁关系,那么雾渡河粮食公司在出售该宿舍楼时,当事人均享有平等购买权,杨洪并不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按照雾渡河粮食公司的售房公告,先买者先得,被告李运在次日首先交清购房款,与雾渡河粮食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二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应视为有效合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杨洪、李运与雾渡河粮食公司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占有、使用住房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合同性质的定性准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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