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www.110.com 2010-07-13 16:14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的规定。
一、 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规定了两种监督检查措施:一是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是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二、关于依法执法与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一) 依法执法
社会主义法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三是执法必严,四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指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法。依法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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