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2)
www.110.com 2010-07-13 16:14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3)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二) 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执法时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社会行为规范。其中应以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主,兼顾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
文明执法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素养、仪表风纪、语言举止等各方面。
文明执法必须以依法执法为前提,文明执法能够在依法执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执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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