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也可打仲裁
www.110.com 2010-07-05 16:54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部门获悉,劳动者就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发觉自身权益收到损害的,仍旧可以申诉到部门,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据了解,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请仲裁的,应以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在不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裁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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