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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致伤残该谁赔偿 模糊身份凸显法律盲区(2)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双方争议的焦点,恰恰是此案审理最大的难点。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省高院民庭审判长杨晓蓉分析说,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处理,无法通过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此案最后虽然以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0元,分别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90000元赔偿责任、技工学校承担60000元赔偿责任。但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对这种身份模糊者的维权确实存在法律的盲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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