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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3)
www.110.com 2010-07-05 16:08



    3.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影响劳动法律责任的追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签订,以达到所谓"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用人自主权的效果,实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其实,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工资收入损失及其25%的赔偿费,补足津贴和用品;提供、医疗待遇及其25%的赔偿赞用,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以,想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但不能使用人单位获得"自主权",相反会因"自主权"行使不合法而承扣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抵押性钱物7国家劳动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虽然三今五申不允许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或履行劳动合同中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因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已收取的应当责令退还。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以种种理由来为自己辩解,有的企业干脆明目张胆地制定了所谓保证金制度,将收取保证金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其至看成一个财源,这是十分错误的,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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