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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招来的争议
www.110.com 2010-07-05 16:14

  【案例】杨某中专毕业后,于1997年9月受聘于某化妆品公司任业务员并与公司签订 了为期 一年的。合同中约定:杨某每月必须完成销售额3000元人民币方可领取基本工资30 0元人民币,若当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则不发工资,其销售额计入下月销售额中,若每月销 售额超过3000元人民币,则其超过部分按销售额15%的比例提取奖金。由于杨某初来乍到, 对环境和业务均不熟悉,故从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共5个月中杨某仅完成销售额6000余元 人民币,按合同约定,只能领取工资款600元人民币,平均每月仅120元人民币,而该市最低 工资为260元人民币。杨某认为这种工资分配方法不太合理,自己每天都认真工作,收入却 连最低工资水平都达不到,遂要求化妆品公司增加工资。公司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未领 到工资是自己未完成任务所致,不能怪公司,何况公司的其他业务也是以这种方法计提工资 的,并不是对杨某另眼相待。杨某了解到公司里像她这种几个月才能领到一次工资的业务员 还不少,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发现杨某所陈述的情况属实,于是,多次主持双方调解 。最后,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杨某5个月(即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的工资,双方在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自1998年2月 至1998至4月,若杨某连续3个月未完成销售额,则公司按每月260元人民币的标准发给工资 ,此后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オ?
  
    【评析】这是一起因工资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化妆品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不按月计发最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国家规定的工 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 法,以及调资晋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再作统一规定。”1992年7 月2 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则进一步赋予了企业较大 的工资、奖金分配权。该《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 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 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分配档次。本案中,化妆品公司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按 销售额计提工资奖金的办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条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 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充分说明企 业在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的同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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