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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2)
www.110.com 2010-07-02 17:27

  职工有享受婚假的权益,申诉人作为晚婚者,应享有13天的婚假,被诉人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13天婚假的工资。但申诉人婚假工资及婚假期间所扣除260元的主管加给的申诉请求已过60天申诉期限,本委不予以支持。被诉人12月份无故扣除申诉人的主管加给600元应予以补发。

  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对申诉人该申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女职工规定》第四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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