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带薪制度落实,山东省近日出台严格措施,对拒不支付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凭良心说,山东省为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所出台的严格处罚措施不可谓不细、不实。其态度之明确,决心之坚决,不能不说不令人刮目相看,让人打心眼里感激政府的关心和爱护。他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即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他们还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面对山东省如此严格乃至最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系列规定,我只能说自己是哑然失笑。除了悲哀,我无法叫好。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但是,如此一项人人叫好的规定,为什么就是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闹到最终还非得走上法庭呢?
我们常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显然就不存在公民个人听不听的问题。一切的责任很明显都是“长字号”人物的。为什么有人胆大包天,对党和政府的规定置若罔闻?说白了,因为这是一种集体,有做官的觉得自己拖一拖,搁一搁,就是帮集体节省支出。他觉得他做得对,而且对极了。所以,即便就是在这事上犯了一次错误,有干部也觉得光荣。
不为集体的事犯错误,这是我的一位老领导对我的教诲。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规定,对上违背政策规定,对下侵犯员工权益,上级不领情,下级不满意,两头不讨好的事还一意孤行,当属知错犯错,其动机和出发点肯定有问题。我不敢说是故意制造矛盾,破坏和谐,但起码可以肯定地说其领导方式方法有偏激。如此,一个不服从上也不让下服的领导,显然就在不称职之列。
山东省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的处罚规定,其实真的很好。只是我又真的很想祝愿,千万别让有人为争取带薪休年假将自家头儿告上法庭的例子出现。作为一个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被职工为自身权益推上法庭不值得,为集体的事犯错误更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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