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发放国营林业企、事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根据林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和林业职工的劳动条件,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利于林业生产、科研、试验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林业系统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发给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对此,经征得商业部同意,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对国营林业职工(包括国营林场、科研、试验和森林调查等单位)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给予合理安排。其中布制防护用品在商业部下达的劳保用布指标内统筹安排解决,其他专用防护用品,地方商业部门要尽量保证供应。
二、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按统筹安排的棉布指标,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林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颁布试行(已经制订了标准的省,是否再订或修订,请自行酌定)。同时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好防护用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三、对于在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中,和其他行业同类工种的工人,以及经常跟班劳动或到生产现场进行试验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其个人防护用品,可按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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