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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科研、技术人员防护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一九七九年十月,农垦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农垦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区农垦局提出是否适用于科研、技术人员。经商业部同意,答复如下:

  国营农垦企、事业单位经常跟班劳动的科研、技术人员,其个人防护用品,可按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用布由商业部门在统筹安排的棉布指标内解决。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尽量利用旧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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