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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5)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十七)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扩大服务职能和范围,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劳动保障服务。2009年底前,各社区、行政村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劳动保障服务。每个社区要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所需经费按现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相同渠道列支;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每年经工作实绩考核后,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3000—5000元的工作补贴。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以《就业促进法》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劳动保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六)本通知自 2009 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七)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余姚支行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余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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