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落实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延长“低保”期限及创业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扩大金融信贷支持。
1、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城区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各县、市担保基金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因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等原因致使担保基金不足的,当地财政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及额度。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参加了创业培训、经过了专家评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按时缴纳税费、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个人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个人二次创业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贴息,超过5万元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的利息要按规定据实向中央财政申请拨付。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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