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从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注: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相关文章
- ·浅析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 ·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 ·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合法权益法律有保障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合法权益法律保障
- ·社会保障与损害赔偿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组
- ·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
-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 ·对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法理思考
-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弱势群体劳动仲裁设绿色通
-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及相关问题
- ·我国农村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取得进步
-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 ·国际劳工标准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 ·尽快立法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