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简介
破产救济是政府建立的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物质生活予以保障,并为其重新就业提供帮助的社会制度。为了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各国均设有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对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失业救济,其二是就业安置,即所谓再就业工程。作为对失业职工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失业职工,既包括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也包括其他企业的失业职工,既包括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职工,也包括由于其他原因而失业的职工,在适用对象上并无区别,但是,当前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问题更为突出、集中。
为解决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1999年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条例》适用的范围广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第32条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这就使我国除农民以外的城镇劳动者都可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条例》第5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括破产企业财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符合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例》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的时间长短,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中并没有对国有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特殊救济措施。现在我们探讨的破产救济制度,除《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中已有规定者外,还包括专门对国有破产企业失业职工适用的其他特殊救济安置措施。
- 上一篇:浅论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则
- 下一篇: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初探
相关文章
-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 ·终止国企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理性思考
- ·重庆市高院出台新制度 企业破产必须安置职工
- ·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将并轨
- ·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 ·浅析国企改革与法人制度的关系
-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思考
- ·破产企业职工有失业保证金
- ·论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之立法构建
- ·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 ·企业破产法艰难出台 10万家国企职工出路何在
- ·破产国企退休职工医保暖人心
- ·论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
- ·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
-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