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底,邵阳武冈市市民戴彬手捧着崭新的《法》,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此前,戴彬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武冈市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武冈支公司”)的配送车司机。
2001年1月,戴彬在众多亲朋好友的艳羡中,进入中石化武冈支公司工
作,但是在为公司辛劳地工作近七年之后,2007年9月30日,戴彬因故被中石化武冈支公司解聘,与他一起被解聘的,还有戴海霞等24名中石化员工,她们分别从1997年至2001年进入中石化武冈支公司工作。随后,戴彬与中石化员工戴海霞等25人,于2007年11月1日向武冈市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
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如人意。对裁决不服的戴彬等人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被告以“要求人民法院给其留有与原告磋商、沟通的时间,以便诉讼双方达成共识”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以“做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等理由裁定中止诉讼。本案至今一直处于中止状态。
戴彬称,他不知道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何时能实现,而所谓的中止诉讼的理由,似乎将让他们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之中。2008年11月1日,《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专家在知悉此案详情后,开展了一场激烈的法律讨论活动。
案件还原
原告戴彬,是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武冈市石油支公司的配送车司机。2001年1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9月3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6年8个月。2007年11月1日,原告戴彬与中石化员工戴海霞等25人向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诉人为中国石油公司武冈支公司)。原告称:申诉人分别自1997年至2001年被招至被申诉人加油站工作,从 2000年5月开始至2007年9月30日止,申诉人的工作时间按工作24小时休息一天的工作方式,连续不断的工作,节假日从未间断,连生病、产假均自己请人代班。但即便如此,被申诉人并未给予申诉人“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未发放过加班费、医疗费,且未给申诉人缴纳养老、医疗、。因此,原告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劳动期间的工资、养老保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并赔偿未及时发放加班费的赔偿金。
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额外经济补偿金,并缴纳存续期间的费单位缴费部分。但对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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