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2)
www.110.com 2010-07-05 13:23
第十条 凡应计算期限的仲裁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送达。即直接交本人,若本人不在场,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它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活动,均应以书面形式记载。案件处理终结,全部材料应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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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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