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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黑老大辩护人谈涉黑辩护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谈话会见应有详细记录 工作重点放在挖掘卷宗材料上 调查取证有所为有所不为

  江西“黑老大”辩护人 谈涉黑案辩护

  2009年6月,山城重庆掀起一股“打黑”风暴。12月12日,重庆突然传出消息,北京律师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时间,为“黑老大”辩护的律师转而成为公众关注的“名人”。作为刑事辩护的律师如何把握分寸,依法为涉黑嫌疑人辩护?刑事辩护里又有哪些雷区和盲点?

  记者采访了曾为“江西打黑第一案”中涉案“黑老大”做辩护律师的常铮律师,她供职于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出镜律师常铮,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供职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参与办理的主要案件有:“江西打黑第一案”——刘世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杭州西湖合同诈骗案、王禹合同诈骗案、原武警少校庞某贪污案、四川省雅安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彭才受贿案、珠海陈风强保险诈骗案等。

  辩护·理由

  不为“坏”辩护 而为“人”辩护

  问:为什么替“黑老大”辩护?

  答:2006年,我在办理了刘世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当时该案件挂号为“江西打黑第一案”,我为“黑老大”刘世波辩护。

  由于辩护对象的特殊性,办案伊始,我也曾感受到一些压力,有些网友后来在我的博客中写道:“这些人无恶不作,还为他们辩护,不是在替坏人说话吗?”

  其实,理性地看来,这是一种误解,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解,律师不是为“坏”辩护,而是为“人”辩护。“黑老大”也是人,即使面临刑事追诉,他的合法权利也要受到应有的保护。

  教“黑老大”辩解技巧 是律师职责所在

  问:律师能为“黑老大”提供庭审辩解技巧吗?

  答: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参与刑事诉讼的知识和技巧,特别是庭审中的质证、辩解技巧,也是职责所在。

  但这些技巧,绝不是重庆“律师门”事件中爆料出来的所谓“技巧”,而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比如,在回答庭审发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把握庭审节奏,如何做到既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又不会被引起司法机关的反感;当辩解被法庭制止,如何调整好情绪,通过律师为其创造的条件将自己的观点表述完整;在自我辩护及最后陈述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辩护·方法

  替“黑老大”辩护 首先要保护自己

  问:替“黑老大”辩护最应注意什么?

  答:一直以来,刑事辩护都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

  所以,特别需要辩护律师注意的是,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保护好自己,只有这样,辩护人才能利用专业知识,更好地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可见,执业风险的防范对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

  谈话要有详细记录 最好俩律师一起会见

  问:怎么替“黑老大”辩护?答:替“黑老大”辩护最重要的在于刑事业务规范化,这也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关键所在。

  刑事业务规范化,贯穿于辩护工作的全过程。它不仅要求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环节中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更要求律师把这种规范化落实为有形化,以工作记录、会见笔录、谈话记录等形式体现在每一个辩护的细节之中。

  从接触委托人开始,每次谈话都应该有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虽然法律规定一个律师也可以进行会见,但最好是两个律师一起见,遇到问题,可以相互见证。

  在会见当事人谈及案情时,阅卷之前,应以倾听为主,给当事人讲明法理;阅卷之后,以卷宗材料为基础,从当事人的辩解中发现矛盾点,寻找有利证据。

  与疑犯讨论案情 实事求是不存在串供

  问:涉黑案件人员复杂,律师会不会涉嫌串供?

  答:有人会问,在“江西打黑第一案”这样较为复杂的涉黑案件中,案件事实纠缠,人员关系复杂。这时候,与当事人谈及同案犯的供述,向他们展示涉案的其他证据,会不会涉嫌串供?

  我认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讨论案情,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讨论案情自然会涉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只要实事求是,就不存在串供的问题,况且法律对此还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我们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在会见中做好笔录,即使出现一些预料之外的突发情况,会见笔录也将成为澄清事实的证据。

  辩护·取证

  调查取证风险高 有所为有所不为

  问:如何既为“黑老大”取证又避免袒护“黑老大”?

  答:刑辩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其中隐藏着较高的执业风险。大家不禁要问,律师的权利本来就很有限,还要避免这样那样的执业风险,还怎么去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呢?其实,两者并不冲突。

  调查取证虽然风险高,但并不是一概不能调查取证。我个人认为,一般书证是可以调查取证的;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不稳定性的特征,取证方式稍有不当,就可能让律师陷于被动。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绕开这个“雷区”,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让证人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运用合法的录音、录像,或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来完成调查取证。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特别是在像“江西打黑第一案”、重庆涉黑案等具有影响的案件中,辩护人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案卷材料上,要善于从卷宗材料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通过法庭调查,提出案件疑点,引起法庭注意,这是为当事人辩护的基础性也是最为关键性工作。

  而立足于案卷材料,实事求是地辩护,也是避免执业风险的最好方法。

  案件链接

  江西打黑第一案

  刘世波黑社会性质团伙横行江西樟树市长达10年之久,该团伙采取暴力和非法手段大肆聚敛钱财、强收“保护费”和“管理费”、靠暴力零投入垄断拆迁行业,在公安部督办下,该团伙终于土崩瓦解。

  2008年3月5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集团头目刘世波及三个主要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

  其他十几名集团成员分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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