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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之辩从白天辩到黑夜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重庆审“黑”

  一场激烈的“黑白”之辩,将黎强涉黑团伙审理案推向高潮。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该如何分清界限?———抛出这个话题的,是黎强的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的资深刑法教授赵长青。

  昨天,他怎样为“黑老大”辩护的悬念终于揭开。

  赵长青说:“我和黎强家属之前有个约定,就是我要做有罪辩护,否则我就不代理。”

  “但是,经过三天的法庭调查和两天的举证质证,我决定,依法履行《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我们都支持打黑,这一点毋庸置疑。”昨天,黎强的辩护律师赵长青首先表明立场。

  但是,黎强到底是不是涉黑?

  赵长青说,“关键要分清4个界限。”

  “首先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其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第三,要区分哪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收入,哪些是公司的收入。最后就是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赵长青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虚无缥缈的,一定要有载体。

  “那么,这个载体是黎强注册的渝强公司等本身,还是黎强另外单独成立的呢?”

  赵长青说,无论是哪个,控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充分。起诉书的论述用的都是概括性语言,没有将具体事实列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黎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去年重庆出租车罢工的“113”事件,赵长青说,“因为公诉人没有举证,就不用说了。”

  另外,就2005年黎强召集5家民企组建“共创公司”一事,“不说它最后没搞起来。即使存在了,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哪个企业不想做强做大?搞合作没问题。”

  赵长青还提出,对于一个连续的行为,能否拆分开分别定罪,值得研究。比如2000年9月鱼沙线的事,公诉机关按照不同时段,把同一件事分成4个罪名进行认定。

  对公诉人指控黎强的其他8个罪名,赵长青一一辩驳,从“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上进行推翻。

  从26日开审连续6天,本报记者旁听黎强涉黑团伙案审判,发现31个被告人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

  被告人黎强说:我的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是家族企业。说我是“黑老大”掌控了人事权、财权、经营决策权,我是老板,我不掌握谁掌握?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有的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不足为怪。

  除了31名被告人本人,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发表“不构成涉黑”的观点。

  为什么黎强案会有如此激烈的“黑白”之争?

  一位旁听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像上周宣判的杨天庆涉黑案件,因涉及杀人、毒品、赌博等行为,在刑法上很好定性,而黎强案的难点在于它有合法的组织。

  “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暴力特征。如果暴力不明显,就会在认定上产生模糊。”

  据记者了解,西南政法大学及重庆大学的法学院,已受托组织课题组,就重庆涉黑案件的定性、量刑、法学理论等法律问题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

  本报特派记者王晓云重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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