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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的申诉分类
www.110.com 2010-07-21 15:20

  律师可以担任下列各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一、民事案件的申诉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行政案件的申诉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刑事案件的申诉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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